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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5 信息来源 : 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气功字〔2008118 2008818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健身气功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分级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凡思想品行良好,热爱健身气功事业,能够胜任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的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公民,均可申报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四条 能够演练1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掌握裁判法和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并能承担县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者,可申报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能够演练2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悉和比较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2年,担任地市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3次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能够演练3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省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地市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能够演练4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精通和熟练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全国(国际)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省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执裁经验及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评审,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八条 健身气功项目设荣誉裁判员。从事健身气功裁判工作20年(杰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限),执裁全国及国际健身气功比赛10次以上并无明显错判,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健身气功国家级裁判员或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九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由各级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内容可分为基本理论(裁判法、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及健身气功专业知识)、功法技术和裁判现场模拟。

第十条 申请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如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可通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和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审批单位每2年注册1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1日至次年110日,注册年龄为60周岁以下,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或2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暂停注册1次。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十三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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